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为《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技术要求,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过在部分工程中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况,目前阶段在我区要完全按《规范》的规定实施确实还存在一些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就某些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一些规定。为此,现就《规范》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供大家执行时参考。
一、严格控制材料与设备进场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和验收。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按何标准验收。除了对产品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确认,形成验收记录外,重点应控制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文件进行核查。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证明文件。此外根据我省规定,进入现场节能产品、材料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节能产品认定材料及当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登记意见书。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按《规范》规定的各项证明文件要求核对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2、应核查出具报告单位的检测资质(资格)情况,文件的日期、签字、印章等情况,以判断文件的有效性。
3、应按《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逐一核查,应核查内容是否齐全、数据的合理性、结论是否明确和正确。当采用复印件时,应加盖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单位印章和经手人员签字,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可核对原件。
二、材料与设备的复验:
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按《规范》规定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在规范中已都有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市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项目检测能力不足,许多项目一时无法检测,而去外地检测则必然会增加难度,因此在目前阶段可区别对待处理。对于那些体量较大、比较重要的或拟创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尽量按《规范》规定内容进行复验,对于其他工程本市暂无法检测的项目可暂不复验检测。而如果对于产品或设备质量有怀疑时则必须进行复验。暂时不进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后以会议纪要形成文件,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备案。
三、严格控制现场配制的材料配合比:
为防止现场配制材料配合比的随意性,必须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如未给出要求时,应按产品说明书配制,不得按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上述配制要求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
四、关于隐蔽工程验收:
《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都有详细规定,当施工中出现规范未列出内容时,则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加以补充。
要注意隐蔽工程验收应按施工工序进度对隐蔽部位逐项分次验收,验收不仅应有详细文字记录,还应有必要的图象资料。图象资料必须与所验收的隐蔽工程密切联系,必须真实且在验收时形成。
五、关于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
由于目前尚无条件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因此可暂不实施该条规定。
六、关于节能性能检测:
《规范》规定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在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并出具报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可见《规范》14.2.2条。虽然该规定目前执行尚存在一些难度,但仍应按规定实施检测。
七、配电系统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检验:
按《规范》要求执行。
八、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钻芯检验):
现场实体钻芯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由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无论由施工单位实施还是由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过程均须全程到场见证,且应填写见证记录。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名并加盖检测实施单位公章。
九、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
建设部已经发布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因此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已有规范可操作。本条的关键是检测数量,《规范》规定检测数量为同一厂、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检测时可选取同一厂、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中面积最大的窗检测。
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
由于目前我市尚不具备检测条件,故可以不直接对围护结构实体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十一、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及保修年限:
根据《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的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十二、关于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验收使用表格:
由于我省尚未制定节能工程验收使用表格,故在现阶段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拟制了一部分表格,以供使用。
附1.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2.建筑节能工程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部位和内容;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建筑节能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记录表。
附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章号 |
分项工程 |
复 验 项 目 |
检 查 数 量 |
4 |
墙体节能工程 |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
5 |
幕墙节能工程 |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
6 |
门窗节能工程 |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
7 |
屋面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
8 |
地面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
9 |
采暖节能工程 |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
10 |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1、 风机排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
11 |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
12 |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
附2
一、墙体节能工程
二、幕墙节能工程
三、建筑外门窗工程
四、屋面节能工程
五、地面节能工程
六、采暖节能工程
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附3
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