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加快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步伐,根据省国土厅《关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土资发〔2017〕31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细则》(盐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阜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管控,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县政府将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数量和镇区(街道、社区)用地需求、经济发展等情况,对镇区(街道、社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管控(不含康居工程集中居住点用地),节余指标可以在县内有偿调剂。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下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统筹解决;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超出下达用地指标范围外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按5万元/亩向县财政统一缴纳;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有节余的,节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也可在镇区(街道、社区)之间调剂,调剂价格双方协商,并签订调剂协议报县国土局备案;相互之间未能达成交易的,可提出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价格暂定3万元/亩。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坚决落实117.25万亩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经科学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三)鼓励企业进入重点园区。各镇区(街道、社区)、各相关县直部门和单位引进企业落户阜宁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用地指标由县政府单独安排。接纳的园区做好服务工作。
(四)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批而未用土地。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要求、相关技术规定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厂房等生产设施建设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土地。
(五)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用地复垦利用和同一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等实施力度,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群众集中居住,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加大对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的复垦力度,按净增耕地8万元/亩的标准奖补,实行预验收制度,分三期拨付到位。着力推进康居工程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列入康居工程的,继续按县康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细化措施,改进占补平衡
(一)细化目标任务分解。县政府按照各镇区(街道、社区)前3个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以及上年度补充耕地情况,核定下达年度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
(二)提高新增耕地奖补标准。我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仍以镇区(街道、社区)实施为主,新增耕地按2.5万元/亩奖补。超额完成的,其超出部分按3万元/亩奖补;未完成任务的,新增耕地按2万元/亩奖补。
(三)收取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对国家与省市实施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收缴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县内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时,除上交规定费用外,另外收缴5万元/亩的耕地占补平衡资金,计入用地成本。对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加倍征收耕地占补平衡资金。所收资金直接交县财政专户。
(四)鼓励整村制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为提升土地综合使用效益,增加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积累,对整村制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超过30亩的,奖补新增耕地3万元/亩,其中奖补镇区(街道、社区)5000元/亩,作为工作组织经费,其余资金由镇级财政完善手续,直接拨付村级账户。
(五)实行预验收奖补制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从选库实施到省市验收和交易时间较长,镇区(街道、社区)占用资金量较大。对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先由县国土局列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然后由镇区(街道、社区)组织实施,达到验收标准后,由县国土局负责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的30%,其余奖补资金经省市验收确认后,一次性结算到位。
(六)保障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的配套资金。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的编制方案、验收测绘、耕地质量评定由县国土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实行包干使用,按新增耕地面积800元/亩,由县财政单独安排直接支付给县国土局。
(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资金保障机制。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当年耕地占补平衡异地交易收入20%部分、征收土地的耕地开垦费地方留存部分、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等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收入、省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补足。
三、严格奖惩,保障有序推进
各镇区(街道、社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占补平衡项目,确保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有效完成,所获奖补资金要兼顾经济薄弱村的集体收益。对新增的耕地除国家重点项目依法履行报批外,5年内不得占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镇区(街道、社区)占补平衡资金的审计,确保各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县国土局要建立年度补充耕地台账,及时做好跟踪督查和考核工作。未完成县政府分配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镇区(街道、社区),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017年列入占补平衡项目库未完成的项目,结转2018年实施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奖补。
本意见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