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阜宁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激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程序产生。
县长质量奖评审不收取参评企业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年初评审上年度),原则上获县长质量奖单位每年不超过3家。同时设县长质量提名奖,每年不超过3家。当年无达到标准的申报企业,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审委)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县长任县质审委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务局、商务局、交运局、文广旅局、科技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是:
(一) 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 组织、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 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程序等;
(四) 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 负责审定评审结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六) 提请县政府批准表彰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
(七) 监督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六条 县质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质审委成员单位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二)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和工作程序等;
(三)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五)提请县质审委审议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个人无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质量优先”的宗旨。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600分)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阜宁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位于盐城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荣获市级或市以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荣誉称号;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或安全生产政策的;
(二)近3年有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县质审委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评审组,设立行业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阜宁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由所在镇区(街道、社区)推荐,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质审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县质审委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县质审委,由县质审委确定专家评审组评审。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报县质审委办公室。县质审委办公室提请县质审委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企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县质审委将公示期满的拟获奖企业名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向获县长质量奖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50万元;向获县长质量提名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30万元。其中,对于期满重新申报的获奖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县质审委给予警告、终止其申报资格或撤销县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及其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县质审委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申报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书面反馈至县质审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3年内每年初应填报《阜宁县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报县质审委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质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等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七条 县质审委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质审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县质审委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故意隐瞒的,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公示撤销决定、收回奖金、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